文章内容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正文
 
 
肇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实施与 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12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特设立“肇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项目旨在提高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与实践创新活动,支持研究生选择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课题,引导研究生学习和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程序。

第三条 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创新”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研究生院每年3月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的申报。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是我校在籍研究生。

(二)项目选题须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重要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且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研究目标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可行,在理论、观点、方法上有一定创新。

(三)每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最多只能获得1项创新项目资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填写《肇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培养学院。

(二)各学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初评后统一向研究生院推荐申报项目。

(三)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各学院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资助名单及资助金额。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创新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或不宜继续主持该项目的,由培养学院提出意见,并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中止其项目并不再资助经费。

第九条 创新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肇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并连同研究成果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培养单位进行结项鉴定,鉴定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复核,对于核准通过的项目发放结项证书。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则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条 创新项目结题成果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与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艺术作品发表等同于论文发表。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获得至少1项授权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等知识产权。

3.艺术作品入选市级及以上,或行业重大作品展。

4.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参与撰写的案例入选国家专业学位案例库。

5.在专业性各类综合(限前2名)或单项竞赛中,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6.研究成果为行业部门(须为县处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效益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完成被县级以上政府采纳的调研报告,并开具采纳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凡在创新项目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时应以肇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须标注“肇庆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除对其进行撤项处理、取消资助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创新项目分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两类,资助额度为:人文社科类0.5/项,自然科学类0.8万元/项。

第十四条 创新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研究生凭科研工作所需经费支出的票据,经导师审核签字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创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科研旅差费(调研、学术会议费);科研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书籍、资料);资料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等。

3.小型实验器材、工具购置费。

4.论文版面费、报奖和申请专利费。

5.其它必要费用。

第十六条 创新项目在立项后可报销经费总额的80%,结项验收通过后可报销剩余20%的经费。

第十七条 创新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科研经费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担负认真指导职责,指导研究生依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项目立项、研究及结项验收工作,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节约使用项目经费。项目到期未批准结项的,该项目负责人的导师所指导的其他研究生2年内不得申报该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迎宾大道肇庆学院实训中心 邮政编码:52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