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我校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时需携带《肇庆学院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入学须知》中规定的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经所在二级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或书记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二)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简称学校指定医院,下同)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入学体检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因创业需要推迟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因工作需要到基层单位锻炼者,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入学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六条 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入学报到之日起两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进入课程学习环节。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息。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第七条 办理了保留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应于期满前2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后,持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材料原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后,将体检表交校医院复审,审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入学后,其学习计划、缴费标准、相关待遇等事项均按重新入学年份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在入学注册前须签署协议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2周未签协议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新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将复查情况报研究生院复核,经复核情况属实者,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在报考专业学习、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二)未按学校招生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四)入学前隐瞒、入学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违法违纪、学术品德等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七)拒绝缴纳或故意不足额缴纳学校规定的学费等各项费用者。
对取消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于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各项费用后方能注册;
(二)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2周,确需续假者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请假、续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学期教学周数的三分之一;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研究生证遗失者,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具证明,到研究生院补办研究生证后再行注册;
(六)未注册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录取类别和培养方式不得更改。
第三章 考核与考勤纪律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管理按《肇庆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上课、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业技术训练等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1周以上2周以内者,须经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一般不准超过2周,确需超过2周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导师及二级学院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一学期内,研究生请假超过30天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培养环节需要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参加国际会议的,具体手续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人事档案在本校的在校研究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因私出国(境)请假单,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按批准期限出行。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研究生申请自费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当在办妥毕业离校手续后方可出行。定向培养研究生各类出国(境)的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人事档案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非假期出行的,应当向为二级学院请假或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及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受理转导师、转专业及转学申请。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不得转换,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学位类别和领域。
第二十一条 导师因工作调动、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指导学生,研究生需更换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同一导师名下同时有三名及以上研究生非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述原因提出转导师的,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须在研究生提出转导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调查小组核查情况并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该小组应将调查核实的具体情况及相关决议报告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及方案,并上报研究生院。
三年内,如同一导师出现两次前款所述的研究生转导师情形的,所在二级学院应启动导师指导研究生不力隐患排查程序,由二级学院对该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经查实该导师存在违反师德师风、指导研究生不力以及学术不端等情况,将按照学校有关教师管理以及研究生导师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开题之后申请转导师的,应与新导师商定是否需要重新开题,重新开题者其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应符合学校研究生开题及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与导师之间矛盾难以协调或研究生对二级学院转导师处理结果有异议,研究生可向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并符合相关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转专业,申请时间原则上在入学第一年第二学期的开学2周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跨学科门类的;
(三)通过破格录取招生方式录取的;
(四)在校期间已办理1次转专业的;
(五)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应届毕业或延期毕业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八)不符合招生政策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接收导师和培养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与攻读拟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一起,经研究生院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习的研究生,如无与转入专业相应的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不少于3门的专业学位课程,在取得合格成绩后,方能参加后续培养环节。
第三十条 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按研究生延期毕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特殊疾病(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复核认定应当休学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三)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四)经批准延期毕业且离校学习的;
(五)女研究生妊娠生育需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需要休养一段时间者;
(二)在读期间因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等需要中断学习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四条 休学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1个单元,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除应征入伍以外,休学时间累积不得超过2学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学制,但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六条 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及保留学籍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视情节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逾期不申请复学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前1周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提交复学申请。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赴国(境)外公派留学、访学或交换的研究生,出国(境)前须办理离校手续,培养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时间计入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出国(境)学习期满应按期返校,并在返校后7个工作日内到研究生院报到。
第六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又未提出继续休学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课程阶段按每天实际授课时间计,学位论文阶段每天按8学时计);
(四)开学满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者;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者;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需家长知情、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核准,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如研究生与导师、二级学院就退学事宜存在分歧,二级学院无法处理,研究生本人可以直接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研究生除申请退学以外的原因拟被给予退学处理的,应通知研究生本人,并由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送达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送达的,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退学研究生应在2周内办结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其所缴纳相关费用的退补费事宜按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以及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研究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诉。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我校硕士生的学制均为3年。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顺延在校学习时间的,在学制期限内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制期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学习任务,可由本人在学制期内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后,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非全日制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应在学制期满前提出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延期毕业研究生的住宿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凡经批准延期的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再享受与其在校类型相应的奖助学金待遇。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表现良好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表现良好,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在校就读满一年且完成培养方案中总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核准,准予肄业,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在校就读未满一年终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核准,由学校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作退学处理的研究生,按其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可以申请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及放弃入学资格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条件由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提前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导师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学校批准、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后,方可答辩。答辩通过后,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信息修改,由研究生院进行审核。研究生退学、取消学籍、毕业、结业或肄业等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离校后,需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个人信息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六条 高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位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遗失或者损坏的,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原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妥善保管研究生证。研究生证不慎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由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送交研究生院办理。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