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专业实践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专业实践质量,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3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学位〔2020〕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业实践活动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在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之后进行专业实践活动。入学前没有工作经验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保证不少于1年的专业实践活动;已有相关实践工作经验一年以上者,应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环节,具体时间严格执行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相关要求。
第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不参加专业实践活动或者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相关奖学金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包括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校外实践导师的遴选聘任管理、实践派遣工作的宏观统筹及实践过程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专业实践进行全过程管理。同时,积极主动与相关的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建立校外实践基地,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教学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全面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
第六条 专业实践应体现“集中与分段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实践与论文相结合”的原则。专业实践活动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灵活进行:
(一)由学校或二级学院统一组织或选派学生进入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结合论文工作进行专业实践活动;
(二)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研究课题,安排研究生结合论文工作到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三)定向录取的研究生依托工作单位的项目开展专业实践;
(四)其他经研究生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同意后的方式。
第七条 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实践计划,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开始专业实践活动。
第八条 开展专业实践活动之前必须与校外实践基地签订专业实践协议书。二级学院和校外实践基地要做好研究生专业实践上岗前的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保证专业实践活动顺利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应及时做好专业实践记录,定期主动向校内外导师汇报思想和工作等情况;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校外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服从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条 研究生进入校外实践基地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校内外导师和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可离开。欲变更专业实践单位的,研究生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更新专业实践相关信息,其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外实践基地完成专业实践活动后,必须撰写专业实践报告。专业实践报告应至少包括校外实践基地概况、专业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时间和地点、具体内容、成果作品、心得体会、建议等。报告要做到重点突出、格式规范,其中文字部分不少于3000字,术科类专业学位文字部分不少于2000字。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活动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由校外导师考核成绩(占权重70%)和校内导师考核成绩(占权重30%)两部分组成。校外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表现、工作态度、考勤、纪律、职业素养以及专业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校内导师主要从研究生的日常学习汇报及专业实践报告等方面进行考核。专业实践考核成绩按四级制评定:85-100分为优秀(A);75-84分为良好(B);60-74分为合格(C);60分以下为不合格(D)。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专业实践教学督导小组,不定期对全校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学校对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专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专业实践活动优秀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优秀导师”评选活动,对专业实践活动成果显著的二级单位、研究生和校内外实践导师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