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要求,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导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把立德树人融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调动导师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实现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基本素质要求
第四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五条 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六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育人全过程,从课堂教学、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到就业指导等环节,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八条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九条 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一条 严格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本人应以身作则,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科研诚信,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
第四章 禁行行为
第十四条 导师应当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本人或纵容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对研究生疏于指导、管理,长时间(1周以上)不回复研究生的学业询问和论文审阅诉求,不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活动;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签署虚假意见,或违规委托他人填写意见;
(七)安排研究生承担属于私人领域或家庭生活的事务,或强行安排研究生在与自己有利益关联的单位从事与学业无关的工作;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奖、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到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的辅导或培训活动;
(九)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研究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研究生,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将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各学院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导师考核评价办法,把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履行情况作为研究生导师招生及上岗资格认定、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于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成绩表现突出的个人及团队,给予表彰与奖励;学校将广泛宣传表现突出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优秀导师及团队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问责督查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反馈沟通机制。开通电子邮箱,接受研究生、家长等对导师立德树人履行情况的沟通与反馈;采取个别访谈、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教育督导。对所反映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处理,及时纠正不良倾向。
第十八条 建立研究生导师督导检查机制。学校将定期对各学院推进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导师师德建设不作为、对导师失范行为推诿隐瞒、监管不力、拖延处理或拒不处理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和学院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扣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并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对立德树人职责履行中出现禁行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院将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由研究生院会同导师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停止导师招生资格1至3年,停招期内取消导师评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或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对学校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导师,其本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结果后的30日内向处理决定作出部门申请复核,处理决定作出部门应在30日内研究并作出书面复核决定。若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存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依照《肇庆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