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额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试行)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各类评审、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文艺、科技竞赛等活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额外工作的界定。额外工作是指本部门工作职责外的工作。
第二条 额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
1.分类。把额外工作分成不同类别,每一类别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大致相同。
2.职责范围内的人员不予发放。教职工参加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本部门组织的评审等工作,不能领取额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三条 额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1.各类专家评审、评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其中,事务性评审,评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次100元标准发放;学术性评审,评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次200元标准发放。
2.对带班党员、科技文化系列讲座、学报审稿、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按会议纪要和学校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学生个体心理咨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次(1.5小时)发放。根据职称或咨询师等级按正高150元、副高140元、中级(含二级咨询师)130元、初级(含三级咨询师)120元标准发放。
4.对参加由政府主办或主导并经学校批准组织参加的各类文化、科技竞赛的指导教师,按单位、类别(其中大学生电子竞赛、大学生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可按队数计)分别按每类(每队)1000元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5.教考分离改革命题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命题试卷每套200元标准发放,本科插班生招生命题评卷按每科300元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6.教育硕士基地、砚园班、留学生及学校公共体育赛事组织、体育比赛训练及体能测试人员、音乐舞蹈、艺术团队比赛等指导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相关单位把工作量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按课时核准后参照公选课、通识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7.本办法没有规定但必须支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标准。
第四条 发放程序
1.由各单位填写《额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报人事处审核。
2.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交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条 本办法不包括校外人员及校内教职工加班的有关工资的发放。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