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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学院91号肇庆学院关于印发《肇庆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条例》_新
2015-07-09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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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学院〔201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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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
    为强化我校教师科研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奖励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肇庆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条例》,本《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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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校教师科研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广大教师多出高水平、高质量、标志性科研成果,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促进科研奖励工作更加科学、规范、合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教职工(包括返聘人员)及所属单位。


                        二、科研奖励的设置和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奖励设置以下奖项:优秀科研成果奖、科研先进奖、学科建设奖、优秀科研团队奖、优秀科研管理单位奖、优秀科研管理干部奖、学术论文奖、学术专著奖、文学和艺术作品奖、科研立项奖、项目鉴定奖、知识产权保护奖、获奖成果的再奖励、获奖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再奖励。
    第四条 优秀科研成果奖
    肇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设置科学技术奖和社科优秀成果奖,每类奖项各设一、二、三等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由个人自愿申报,所在部门推荐,学校组织专家评审,评出一、二、三奖若干名,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五条 科研先进奖
    肇庆学院科研先进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授予“肇庆学院科研十佳教师”或“科研先进个人”称号,每位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金2000元。由个人申报,所在基层单位初审和推荐,科技处、社科处量化考评,按分数高低排序,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推荐名单。
    第六条 学科建设奖
    学科建设奖在校重点学科(包括重点扶持学科和扶持学科)中评选,每四年评选一次,对于在四年一轮的学科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科给予奖励。奖励获得国家重点学科的负责人20000元,获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负责人10000元,获省重点学科的负责人10000元,获省重点(培育)学科、省级科研基地的负责人5000元。
    第七条 优秀科研团队奖
优秀科研团队奖在校科研团队中评选,每四年评选一次,对于在四年一轮的科研团队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团队,给予奖励。奖励获得省创新科研团队的负责人10000元。
    第八条 优秀科研管理单位奖
优秀科研管理单位奖的评奖对象为二级学院,每年评选一次,根据各学院组织申报、获批各类市厅级以上项目和奖励及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数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全校前三名,各奖励5000元。
    第九条 优秀科研管理干部奖
优秀科研管理个人奖的评奖对象为二级学院从事科研管理的院领导、科研秘书和直接从事科研管理的行政干部中评选,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学术论文奖
    学校对在高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1. 发表在《Nature》、《Science》每篇奖励100000元;
    2. 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每篇奖励10000元; 3
    3. 发表在A类期刊每篇奖励人民币8000元;
    4. 发表在B类期刊每篇奖励人民币5000元;
    5. 发表在C类期刊每篇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一条 学术专著奖
    学校鼓励教师在一类和二类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1. 一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8000元;
    2. 二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
    学校已资助的著作奖励减半。
    第十二条 文学、艺术作品奖
    1. 发表在C类以上(含C类)专业期刊的文学、艺术作品按照同级期刊学术论文奖励标准的1/2比例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2. 学校对在一类和二类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文学、艺术作品奖励金额按照同类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标准的1/2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第十三条 科研立项奖
    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厅(科技厅、教育厅等)级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1.国家级项目奖励标准:重大项目50000元;重点项目30000 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20000元;
    2.省、部级项目奖励标准:重大项目20000元;重点项目10000元;一般项目、青年项目8000元;
    3.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省厅级项目的奖励标准为3000元;
    4.肇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社科规划项目等奖励标准为1000元。 4
    第十四条 项目鉴定奖
    学校鼓励教师对其完成的市厅级以上项目进行鉴定,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1.来源为国家级的项目鉴定,奖励3000元;
    2.来源为省级的项目鉴定,奖励2000元;
    3.来源为市厅级项目鉴定,奖励1000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奖
    学校鼓励教师申请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在获得授权当年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
    1.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8000元;
    2.获得授权号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元;
    3.获得新品种保护授权奖励5000元;
    4.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0元;
    3.获得软件著作权奖励3000元。
    获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奖励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的再奖励
    凡经本校科技处、社科处组织申报(或经科技处、社科处登记),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或政府奖励,可获该项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无到位经费的项目奖励减半。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经中共中央或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奖项,学校再予以重奖。具体为: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50000元;三等奖30000元;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级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由省委或省政府设立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关厅、局、部、委、办组织实施证书上署名省委或省人民政府)的奖项,学校再予以重奖。具体为: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3. 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市(厅)级社科优秀成果奖等等由厅、局、部、委、办或市委、市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或委托其直属部门具体实施证书上署名市委或市政府)(含省科协、省社科联)的奖励者,学校酌情予以再奖励。具体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4.其他重要奖励是否予以再奖励,由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七条 获奖文学、艺术作品再奖励
    凡我校在编教职工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再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在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时申报。具体再奖励标准如下:
    1.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参赛艺术作品奖励办法:(单位:元)

类别\ 奖级 一等奖 一等奖 一等奖
文化部和全国美协联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赛   文化部和全国音协联办的全国性音乐大赛 4000 3000 2000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展览     文化部或全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音乐比赛 2000 1500 1000
省文化厅和省美协联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赛    省文化厅和省音协联办的全省年度音乐大赛 1000 800 500


                        三、科研工作奖励的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奖励工作,在二级学院推荐、评选的基础上由科技处、社科处具体组织审核和组织评审,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工作奖励的设置和奖励标准,由科技处、社科处制定具体的奖励条件和评奖办法。
    第二十条 科研工作奖励采取自愿申报、民主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办法,保证奖励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一条 奖金发给我校成果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并负责分配。如有校外人员参加,奖金按比例扣除。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我校为第一单位的,按10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人,我校为第二单位的,按5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二署名人,我校为第二单位的,按30%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二署名人,我校为第三单位的,按25%计算;
    我校教师为第三署名人,我校为署名单位的,按20%计算;
    其他排名并署名肇庆学院的国家级、省部级按10%计算;省部级以下奖不计。
    第二十三条 同一成果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励,只计一次最高奖,不重复计算(补充奖励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未列入本条例的各项市(厅)级以上奖励,是否应予再奖励,和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四、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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