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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08届毕业生暂缓就业手续的通知
2008-05-09     (点击: )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校2008届毕业生的暂缓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

2008年应届国家任务本专科毕业生(出国、未取得毕业资格及外籍生源的毕业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年限

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程序

1、有意向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请于5月12至22日登录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网站http://ns27.zqu.edu.cn/jyzd/下载 《2008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填好后于5月23日前交到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各学院将暂缓就业学生名册和《申请表》于5月30日前上交到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经审批同意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以学院或以班为单位到中心领取“毕业生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暂缓就业签约手续。不在校内的毕业生可委托他人代办,逾期不再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已签订暂缓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于6月18日到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已贴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一份)。

四、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生离校前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仍留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指入学时户口迁来学校部分)。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接收函件(一般由人事局、教育局或中央直属、省直属单位开具)和《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回生源地报到的,凭《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天内,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逾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生寄到地级市教育局,非师范生寄到地级市人才服务中心),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不再保留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本人直接回学校签领《就业报到证》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无迁入本校的毕业生无需办理此项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间开具有关证明问题

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可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须由档案所在地出具的有关证明(如《报考研究生证明》、《报考公务员证明》等);

2、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学生,如需办理《失业证》、《未婚证》,必须先终止暂缓就业,然后回生源地办理。

六、党员组织关系

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党员、预备党员的组织关系按规定保留在本校党委组织部。

七、就业推荐服务

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请登录http://www.gradjob.com.cn登记个人择业信息后,可享受就业推荐服务。有关细则请查阅“广东大学生就业在线”网站中暂缓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服务。

办理毕业生暂缓就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尤其是采用条形码管理系统后工作要求更高,时效性更强,请各二级学院及时告知有意向申请的毕业生务必按要求依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业务咨询电话: 2716242;联系人:陈淡老师

肇庆学院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1:008599209_肇庆学院2008届毕业生暂缓就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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