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算机学院/软件教职员工因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工作需要而借用或领用属于学校资产的设备及物品,应遵守本规定。
2.借用是指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属于学校资产的设备或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低值耐用物品,约定的使用期满后必须归还,如果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设备(物品)损坏或损失,应按相关的赔偿规定作出赔偿。
3.领用是指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使用价值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物品和消耗材料,使用人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一般不必归还。
4.教职员工借用设备(物品)需填写设备借出申请表,领用物品需填写物品领出登记表,详细说明理由,由所在室负责人加具意见后报主管系领导审批(教学、实验、科研方面由各主管系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后,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如果能从现有设备(物品)中借出(领出)的,申请人凭申请表办理借出(领出)手续;如果所需设备(物品)需要采购的,由实验室按照《计算机学院设备物品采购制度》采购或向学校装备处提出申请,并及时向申请人通报情况。
6.设备(物品)的借出、归还、领用等手续由实验室物管员负责办理。
7.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计算机学院院务委员会。
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实验室
2013年9月19日